是機會還是陷阱?三分鐘看懂違法吸金

是機會還是陷阱?深度解析銀行法違法吸金犯罪

近年,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層出不窮,從imB P2P借貸平台吸金詐騙案,到號稱台灣前三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ACE王牌交易所創辦人涉嫌吸金、詐欺,這些案件動輒吸金規模達數億、甚至數十億元,受害者不僅遍布全台,其中更不乏經驗豐富的投資者。

為何同樣的龐氏騙局劇本一再上演,卻總有人深信不疑?這些案件的共通點是將「保證獲利、穩賺不賠」包裝後利誘投資人,背後不僅是利用人性喜財,更反映出大眾對於「合法投資」與「違法吸金」間的界線認識不足。本所希望透過一系列文章,以律師的專業視角,深度就銀行法中的違法吸金犯罪,解析法律定義、常見手法、被害人如何自救,及涉案人如何自保。本篇將帶讀者釐清:究竟什麼是「違法吸金」?它和「投資詐騙」有何不同?法院又是如何判斷的?

1.什麼是違法吸金?淺談銀行法「禁止收存款」及「準收受存款」

許多人誤以為,違法吸金的重點在於「騙錢」。然而,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並非全貌。銀行法立法的主要目的,不僅在保護個別投資人的財產,更重要的是維護國家整體的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。簡單來說,違法吸金的本質就是處罰「無照經營地下銀行」的行為。

為了達成前述立法目的,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直接明文: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。這規定意味著,只有政府特許的銀行,才能合法地向大眾收錢並約定支付利息,並揭示銀行有受到政府機關的管制,較為安全;相對的,法律不允許一般人私下經營相當於銀行的相關業務,因較難控管、易產生重大危害,且會破壞正常的金融秩序。此即為銀行法的「禁止收存款」規定。

然而,犯罪集團非常狡猾,他們幾乎不會用「存款」的名義向大眾收款,而是改用「投資」、「借款」、「入股」等花俏的名目來包裝。為了防堵這個漏洞,立法者在銀行法第29條之1特別規定:「以借款、收受投資、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以收受存款論。」這句「以收受存款論」代表,即使行為人巧立名目,以投資、借款、入股為名義或類似名義向「大眾收取款項」,倘若符合「向大眾吸收資金並承諾不相當的高報酬」特徵,法律上就視同行為人在違法經營「收受存款」業務,進而觸犯了第29條第1項的規定。此即為銀行法的「禁止準收存款」規定。

因此,無論其外觀如何偽裝,只要非銀行的個人或公司有「收受存款」,或以「投資」、「借款」、「入股」及「類似名義」向「大眾收取款項」,且「承諾不相當的高報酬」,都屬於法律所不許的「無照經營地下銀行」行為,而將受銀行法違法吸金罪處罰。

2.違法吸金 vs. 投資詐騙:為不同犯罪,非必然同時構成

在許多案件中,「違法吸金」與「投資詐騙」經常同時發生,但在法律上兩者是截然不同的犯罪行為,並不是必然同時構成。

  • 違法吸金罪(指違反銀行法第29條、第29條之1、第125條)
    此罪的重點在於「行為本身」,也就是「未經許可向大眾吸收資金,並承諾給付高額回報的行為」。不論吸金者事後是否真的將資金用於宣稱的投資項目,只要符合法律要件,罪名就可能成立。這也是為何許多吸金案即使初期真的有支付利息,最終仍被認定為犯罪,因為在吸金部分,處罰的是「無照吸收資金」的破壞金融秩序行為本身。其主要保護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。
  • 詐欺罪(指違反刑法第339條)
    此罪的重點在於「意圖」與「詐術」,也就是行為人「從一開始就意圖不法取得他人財物的所有權,並使用虛假的資訊、手段,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」。例如,宣稱要投資A項目,實際上卻將資金挪為私用或根本沒有A項目。其保護的是個人的財產法益。

因這兩種罪名的法律構成要件都不相同,主要保護的對象也不相同,必須視個案具體的情況去分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。另外,在同個案件中,是否同時構成違法吸金罪及詐欺罪,會直接影響受害投資人的有「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」中第54條規定的「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暫免」、「強制執行之執行費用暫免」、「假扣押及假處分之擔保金減低」保障被害人規定,因此判斷是否同時構成犯罪,在被害人角度是有必要性存在,更會影響後續應對策略及救濟方法。

3.構成違法吸金的三大法律要件

那麼,法院、地檢署具體是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落入銀行法第29條之1的規範,進而構成違法吸金呢?司法實務上,主要會檢視以下三大構成要件。只要三者同時具備,無論其名目是投資、資金盤、遊戲點數、借貸還是會員招募,都會被認定為有「準收受存款」的行為:

(1)要件一: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」吸收資金

此要件規定了吸金犯罪的「對象範圍」:

  • 不特定之人
    指吸金的對象不是特定的對象,只要不特定的大眾得知訊息,都有可能成為其招攬的人。
  • 多數人
    指吸金的對象雖為特定群體(如親友、某公司員工、某社團成員),但人數達到一定規模;或藉由特定的少數人,再介紹親友、家人或其他人,而不設限制的系統性、反覆性招攬他人加入。

讀者可能會有疑問:到底要向多少人吸收資金才算多數人?
事實上,法律或審判實務上並沒有設定一個具體的數字。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「系統性、反覆性的向公眾吸收資金」的意圖與行為,法院須要在個案中綜合判斷。如果只是單純向幾位至親好友分享投資機會,且沒有自己或利用親友再向外擴大招攬的意圖,因為對金融秩序影響有限或未對投資大眾權益產生危害,通常不會被認為是向「多數人」吸收資金,就不會構成吸金犯罪。

(2)要件二:「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」

此要件規定吸金犯罪的「款項」或「資金」並不局限於新台幣。不論吸金者用何種名目包裝,例如「借款」、「收受投資」、「使加入為股東」、「購買會員資格」、「購買遊戲點數」、「購買虛擬貨幣」等,只要實質上是收受資金的行為,都涵蓋在內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隨著科技發展,犯罪手法也日益更新。最高法院已多次做出明確判決,認定收受「虛擬貨幣」(如比特幣)也屬於吸收資金的行為,理由是:雖然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,但在市場上仍可用金錢購買,且具有支付功能及交換價值,影響金融秩序的程度,與吸收一般資金的情形,並沒有不同。相關見解將新興的虛擬貨幣投資詐騙,也納入了銀行法的規範範疇,填補了原有的法律漏洞。

(3)要件三: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」

這是判斷吸金行為最關鍵也最複雜的要件。所謂「顯不相當」,比較的基準到底是什麼?許多被告會抗辯,民間借貸利率也很高,為何他們提供的報酬就算「顯不相當」?

對此,最高法院的見解非常明確:判斷是否「顯不相當」,其比較的基準是當時合法的金融機構(如銀行、信用合作社)的存款利率,而非民間借貸利率或法定利率上限

這個判斷標準背後的邏輯是,銀行法旨在防止地下金融機構以不正常的超高利率,吸引公眾將資金從受監管的正規金融體系中移出,從而危害整體金融穩定。因此,只要行為人所承諾的報酬,在客觀上顯著高於一般銀行定存利率,足以吸引投資人棄正規管道於不顧,就可能被認定為「顯不相當」。實務上,諸如固定領取本金1.5%至3%年利率的利息或紅利,都被法院嚴格檢視並認定構成此要件。此外,即便報酬並非「保證」獲利,但若吸金者以極具誘因的方式約定高額回報,仍可能落入法網。

4.罰則有多重?「1億元以上」之加重規定

違法吸金是重罪,其刑責遠非一般人所能想像。

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,違法吸金者可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、2億元以下罰金。又同條後段中有俗稱的「1億元加重條款」:若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,刑責將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、5億元以下罰金。

在計算「犯罪所得」時,法院的見解亦非常嚴格。所謂的吸金犯罪所得,是指對外吸收的資金「總額」,並不扣除已返還給投資人的本金、支付的利息、營運管銷成本或業務佣金。法院認為,立法目的在於處罰吸金的「規模」,若將已返還的本金扣除,將無法反映其對金融秩序危害的真實程度。這個計算方式,使得許多吸金案的被告,極易因此受加重,而面臨7年以上的刑責。

5.結語

面對花樣百出的投資話術,保持警惕及冷靜是保護自己財產的不二法門。在決定投入資金前,不妨先審慎評估及瞭解投資項目所有的細節,判斷眼前的機會究竟是合法的投資,還是包著糖衣的吸金陷阱。

下一篇文章,將深入探討近年來最常見的幾種吸金手法,包括虛擬貨幣、海外不動產、層壓式銷售(老鼠會)等,並以實際案例為讀者揭開這些騙局的神秘面紗。並提供「檢核表」供快速檢驗,倘讀者所遇到的投資有任何一項符合「違法吸金」的特徵,或懷疑自己可能已陷入吸金陷阱,或對目前的投資項目感到不安,都應立即停止投資,並請立即聯繫本所,讓專業律師為您評估風險,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保障您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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